上海白玉兰谈家桢生命科学发展基金会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人事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劳动人呈法规、政策及基金会章程之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对员工实行合同化管理。所有员工都必须与基金会签订聘(雇)用合同。员工与基金会的关系为合同关系,双方都必须遵守合同。
第三条 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基金会的人事管理的各项工作实施和手续办理。
第二章 编制及定编
第四条 基金会各部门机构用人实行定员、定岗。
第五条 基金会部门机构的设置、编制和调整,由秘书长提出方案,报理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秘书处负责编制年度用工计划及方案,供秘书长参考。
第三章 员工的聘(雇)用
第七条 基金会对聘(雇)用员工应本着精简原则,可聘可不聘的坚决不聘,无才无德的坚决不聘,有才无德的坚决不聘,真正做到按需录用,择才录用,任人唯贤。
第八条 各级员工的聘任程序如下:
(一)秘书长、副秘书长、各部门机构负责人均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决议通过聘任。
(二)其他员工,经理事长批准后,由秘书长聘任。
上述程序也适用于员工的解聘及续聘。
第九条 新聘(雇)员工,经秘书处审查考核,符合聘雇条件者,先签试用合同,经培训试用合格后签正式合同。
第十条 基金会志愿者及兼职人员资料需在秘书处备案归档。
第四章 工资、待遇
第十一条 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员工当年基本工资不高于上海市上一年度平均工资的两倍。
第十二条 基金会按照“按劳取酬、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根据员职工的岗位、职责、能力、贡献、表现、工作年限、文化高低等情况综合考虑决定其工资。
第十三条 基金会鼓励员工积极向上,多做贡献。员工表现好或贡献大者,经部门审核,经理事长批准后予提级及奖励。
第十四条 基金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员工办理五险一金。
第十五条 基金会执行国家劳动保护法规,员工享有相应的劳保待遇。
第五章 假期及待遇
第十六条 员工按国家法定节假日休假。因工作不能休假的,节日按日工资300%、假日按日工资200%计增发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
第十七条 婚假:法定婚假3天,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假13天,假期内工资照发。
第十八条 产育假: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期间内工资照发。
第十九条 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丧假3天;异地奔丧的适当另给路程假,假期内工资和津贴照发。
第二十条 员工按国家规定享有年休假的,由秘书处会同各单位统筹安排员工休假。
第六章 辞职、辞退、开除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有权辞退不合格的员工,员工有辞职的自由。但均须按本制度规定履行手续。
第二十二条 合同期内员工辞职的,必须提前1个月向基金会提出辞职报告,经领导批准后,由秘书处经予办理辞职手续。员工未经批准而自行离职的,基金会不予办理任何手续。给基金会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对辞退员工持慎重态度,无正当理由不得辞退合同期未满的员工。确需辞退的,经秘书处核实,通知被辞退的员工到秘书处办理辞退手续。辞退员工,必须提前1个月通知被辞退者。
第二十四条 员工辞职、被辞退、被开除或终止聘(雇)用,在离开基金会以前,必须交还基金会的一切财物、文件及业务资料,并移交业务渠道。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对被辞退及未获基金会续聘的员工,按其在基金会的工龄计算每年发给其1个月工资。不满1年的按1年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制度经2018 年 12月 1日第一届第四次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基金会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为准。
上海白玉兰谈家桢生命科学发展基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