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家桢生命科学奖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我国生命科学领域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与开发的发展,促进生命科学创新成果推广应用、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化,激励我国生命科学领域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谈家桢生命科学奖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谈家桢生命科学奖每年评选一次。谈家桢生命科学奖包括“谈家桢生命科学成就奖”、“谈家桢临床医学奖”、“谈家桢生命科学产业化奖”和“谈家桢生命科学创新奖”。
第三条 谈家桢生命科学奖的评选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命科学领域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生产的科技人员。
第四条 谈家桢生命科学奖评选坚持科学、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谈家桢生命科学奖评选遵循提名推荐、资格认定、函评、会评、终评、颁奖等程序进行。
第六条 谈家桢生命科学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凡奖励委员会、评审专家委员会成员及中国科协生命科学联合体主席团成员为申请人时或与申请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在评审该奖项时应予回避。
第二章 提名推荐和申报
第七条 谈家桢生命科学奖申请人由下列单位和个人提名推荐:
(一)经奖励委员会核准的国内外高校、研究院所、企业和中国科协生命科学学会联合体的成员学会;
(二)历届谈家桢生命科学奖获奖人;
(三)国内相关学科领域的著名专家、学术权威、学科带头人。
第八条 提名推荐原则
(一)谈家桢生命科学成就奖
各推荐单位原则上推荐1名谈家桢生命科学成就奖申请人,申请人没有年龄限制。
(二)谈家桢临床医学奖
各推荐单位原则上推荐1名谈家桢临床医学奖申请人,申请人没有年龄限制。
(三)谈家桢生命科学产业化奖
各推荐单位原则上推荐1名谈家桢生命科学产业化奖申请人,申请人没有年龄限制。
(四)谈家桢生命科学创新奖
各推荐单位原则上推荐2名谈家桢生命科学创新奖申请人,申请人申报奖励时必须50周岁(含)以下。
其中,谈家桢生命科学奖奖励委员会委员和中国科协生命科学联合体主席团成员每人每年可提出两名被推荐人;其他推荐人每年可提出一名被推荐人。
第九条 被提名者需向谈家桢谈家桢生命科学奖评审委员会提交统一格式的申请书,并在指定申报截止日期之前提供真实、可靠的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应当包括:
(一)申请人基本信息
(二)主要业绩
(三)获得科技奖励情况
(四)申请、获得专利情况
(五)主要论文、论著发表情况
(六)推荐意见
同时,应提供主要论文论著目录被收录与引用情况检索复印件、发明专利证书及发明权利要求书复印件、国务院省部或经科技部批准的社会力量设立的科技奖励的复印件等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条 申报材料由谈家桢生命科学奖管理办公室进行形式审查,确定申请资格。
形式审查的内容应包括:
(一)申请人资格是否合乎规定;
(二)申请表格填写是否具体、规范;
(三)应附送的科研成果、成果说明等,是否完备等。
第三章 函评
第十一条 谈家桢生命科学奖函评专家由谈家桢生命科学奖奖励委员会委员、中国科协生命科学学会联合体主席团成员和谈家桢生命科学奖评审专家委员会委员组成。
其中,由奖励委员及中国科协生命科学学会联合体主席团成员评审成就奖,由评审专家委员及中国科协生命科学学会联合体主席团成员评审临床医学奖、产业化奖与创新奖。
第十二条 谈家桢生命科学奖管理办公室将所有申请材料汇总后,交函评专家进行函评。
第十三条 谈家桢生命科学奖管理办公室将各函评专家评审结果,去除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计算申请人的平均得分。
第十四条 谈家桢生命科学奖管理办公室将各奖项函评结果密封,待谈家桢生命科学奖评审专家会议时,由评审专家委员会主任当场开封并宣布函评结果。
第四章 会评
第十五条 会评以谈家桢生命科学奖评审专家委员会全体会议方式进行。会议须有谈家桢生命科学奖评审专家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参加方可有效。
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委员会主任当场启封谈家桢生命科学奖各奖项函评结果。
第十七条 申请人函评分数高于该奖项所有申请人函评平均分(含)以上者 ,进入谈家桢生命科学奖评审专家委员会评审。
若入围参评人数少于应获候选人2倍,则从均分以下者以高至低递补,进入谈家桢生命科学奖评审专家委员会评审。
第十八条 会评时须逐一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并进行评议。会评以记名方式打分方式进行,去除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按平均得分高低顺序排位。
第十九条 “谈家桢生命科学成就奖”得分前二位,“谈家桢临床医学奖”得分前二位,“谈家桢生命科学产业化奖”得分前一位,“谈家桢生命科学创新奖”得分前九位,为当年度谈家桢生命科学奖各奖项的候选人。
第二十条 评审专家委员会评审后产生的“谈家桢生命科学成就奖” 、“谈家桢临床医学奖”、“谈家桢生命科学产业化奖”和“谈家桢生命科学创新奖”候选人名单,经相关网站和媒体公示十五天无异议者,提交奖励委员会进行终评。
第五章 终评
第二十一条 终评以谈家桢生命科学奖奖励委员会全体会议方式进行。会议须有谈家桢生命科学奖奖励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参加方可有效。
第二十二条 终评时须逐一审核“谈家桢生命科学成就奖” 、“谈家桢临床医学奖”、“谈家桢生命科学产业化奖”和“谈家桢生命科学创新奖”获奖候选人提交的材料、函评和会评情况及公示情况并进行评议。终评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谈家桢生命科学成就奖” 、“谈家桢临床医学奖”、“谈家桢生命科学产业化奖”和“谈家桢生命科学创新奖”获奖候选人获得在场的奖励委员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票数同意者,分别获得当年度“谈家桢生命科学成新奖”、“谈家桢临床医学奖”、“谈家桢生命科学产业化奖”和“谈家桢生命科学创新奖”。
第六章 奖 惩
第二十四条 由谈家桢生命科学奖奖励委员会向获奖者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凡因故未能出现颁奖会议的获奖者,相关证书和奖金顺延至下一届颁发。
第二十五条 申报人在申报过程中应实事求是,评选时发现弄虚作假的,取消该申报者参评资格;获奖后发现弄虚作假的,撤销奖项,并取消该申请者今后的参评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谈家桢生命科学奖奖励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起施行。